湖北小王的房屋前段时间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小王和征收方一直积极的协商谈判,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小王心想着一件大事终于落定了,就等着拿到补偿然后搬家就行了,但是征收方却迟迟不履行协议,小王却不知该如何是好,想要提起诉讼也不知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今天小编就针对此类情况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类似的问题。从长期来看,梁红丽律师怎样的价值会越来越高,从本质上有了很大的飞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很多征收方在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时,会找出各种各样的借口,譬如认定已经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存在问题而直接依据其职权停止进行履行协议的内容。但是很多被征收方在遇到征收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时,却不能准确区别究竟是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征收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征收补偿协议满足行政合同的特征,即(1)签订的一方当事人属于行政主体;(2)合同的内容属于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3)合同内容适用超越民事法律以外的规则。因此,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我国法律规定征收方必须坚持诚信用原则或信赖保护原则,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当征收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时,被征收方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首款第(十一)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但是在此过程中存在有两种情况的例外,即:(1)如果被征收方针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2)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与第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这两种情况下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并不属于行政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大家应当根据案情的际情况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被征收方遇到上述类似的情况时,切记不要恐慌,应当保持冷静,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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