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后,土地确权成为了一个热门词汇,那在确权时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呢据相关报道,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引领著市场行情的变化。 一、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谁负责调处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历史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 而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 ①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②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 ③因过去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④地界不明,包括过去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 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 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2现有利益保护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 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不清、相关证据或政策依据不明,应以土地际占有的现状为根据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 在国有土地因重复征用或重复划拨引起的土地争议中,也应本着“后者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利归属。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比较了解,对发生的争议,能从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因此,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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