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征收决定才是合法的事实上强拆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 首先是征收决定的前置文件,对于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在“四规划”之外多了一项“一计划”。 根据《征补条例》第9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也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其次要明确征收决定的做出主体与目的,结合《征补条例》第八条第四、五项的规定,为了保障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比较后是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级人民发布。根据《征补条例》第13条规定,公告中还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而在此之前,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也是旧城区改建类项目的“特有”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若被征收人对所涉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公共利益”性质有疑问,一定要及时在征收决定的救济期限内咨询律师、提起程序,否则一旦进入补偿施阶段,再想提这方面问题将会有较大困难。 二、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才应当签署 旧城区拆迁中,房屋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身家性命,征收项目的补偿款应当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法的征收补偿对被征收人至关重要。 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决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合理,后续的工作就是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不仅依法享有公平补偿权,还应享有补偿方式选择权。 结合《征补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时,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即通常所说的“回迁安置”。 对于非住宅房屋,因为回迁安置房源有限,可能会存在不能适用回迁安置的情形。此时被征收人若坚持回迁诉求(因经营用房位置对企业、商铺经营将产生直接且重大的影响),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充分与征收方协商沟通,尽力争取自己的回迁需求。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补偿内容应当满足《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均不可缺少。 征收方针对上述内容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足额的补偿,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被征收房屋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装饰装修也应当算入房屋价值的补偿中。 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这样的“小钱”,被征收人同样不应轻易忽略。论你选择的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都需要依据补偿方案确立的标准支付。不能因为补偿方式选择的不同就在这两项补偿费用上打折扣。 若征收方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提供了周转用房,则需提供临时安置费,但搬迁费同样是需要支付的。 比较后,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在施程序、补偿方式上均较一般的征收项目有所不同。大家要在熟悉《征补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明晰自己的权利,发现问题及时询问了解,及时收集材料,必要时尽早咨询专业征收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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