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在明律师:拆迁农村房屋就应该这么补偿 

2024-08-11 20:3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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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的土地征收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各个地区展开,其中农村房屋拆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一直牵动着农村被拆迁人的心。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大家来一起探讨一下。这要归功于在明律所的价值属性比较大,较容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


拆迁农村房屋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这其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青苗补偿是直接给到被拆迁人的,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因此土地的补偿是先给到村委会再分配到个人手中。这就衍生出了一个问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村委会的哪些行为是的?


1、以村委会为征收主体发布拆迁房屋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市、县人民才能拟定征地相关手续逐级报批。征地在省、或者自然资源部获批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公告并施。


村委会是没有行政权的,自然没有资格拆您的房屋。因此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各位被拆迁人不要一门心思扑在安置补偿上面,也要看看征收主体是否合法。


2、高替村民签字


安置补偿协议只有被拆迁人亲自签署才是有效的,如果村委会越过被拆迁人直接和征收方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的,签署的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强拆


如果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同意就擅自强拆,即便强拆主体是部门那也是的,不论是征收方“委托”村集体行使拆迁的权利还是村委会仅仅介入到了强拆的某一个环节,强拆都是的。


4、自行制定“地方政策”、“方案”


不少地区的村委会会自行召开会议来制定一些“决策”,比如将远嫁女和入赘男排除在安置补偿对象以外。此时,被拆迁人可依据《村民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责令改正。如果村委会拒不修改,那么被拆迁人可以追究村委会的法律责任。


5、收回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也就是说,就算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也是需要经过层层审批,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村委会不能直接做主,说收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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