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征收拆迁工作中被认定为违建是很常见的事。对房子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补偿的多少甚至是有没有补偿的问题,这于拆迁方而言有利可图,因而部分拆迁方总是乐此不疲。在比较近的有关征地拆迁的咨询中,我们发现有一些企业被认定违建的过程十分委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上述的结论表明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很大程度上能够给市场带来新的活力,让行业良好的发展。 一、招商引资企业遇拆迁:昔日宠儿,今日弃儿 招商引资是指地方让投资者受让土地或租赁厂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针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的行为。 各地为了大力发展经济,会发布一系列招商引资政策,而一大波投资也随之而来。有的企业被招商而来,然后大包大揽,说什么土地审批,规划审批等等之类的手续包办,或者免办。总之就是以各种手段、各种承诺来吸引企业来本地安家落户。这种现象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为盛行。 随着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棚改”政策的推进,各地又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拆迁”政策。正常拆迁的话,补偿非常高,尤其是企业涉及的利益巨大。考虑到一个降低拆迁成本的问题,“以拆违促拆迁”也应运而生,拆违建是不需要给高补偿的,甚至可以不给补偿。 这些早年间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由于当时为了速让项目落地在办理各项许可类手续上,多被开通了绿色通道,比如允许其先建设后审批,但后期又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将手续补齐。手续不齐全这就给企业留下了隐患,若遭遇拆迁,它们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建而遭到强拆却补偿。而从践来看,这样的拆迁事件不在少数。 二、企业主须知,招商引资建的厂房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 显然,招商引资的前置行为已经获得拆迁方也即的允许、认可与鼓励,用于际创收,进行了际纳税,解决了就业以及其他许多际困难,它和普通的未批先建有本质区别,招商引资行为本身就是侧面认可土地和建筑合法性的行为,当初招商方所表现出的积极态度,就是已经认可土地和建筑合法性的基础。 所以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是比较特殊的,不能单纯的一刀切为违章建筑,不能一口咬定当时所占用的耕地现在属于用地。可能这些当初都是经过允诺、同意的,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来此落户,促进经济发展,完成上级下达的招商指标,肯定会许诺免去很多比如规划或者土地相关的审批手续。这在后期的拆迁过程中不能作为不予补偿的依据。 一般来说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规模都不小,经过许多年的经营,如遇拆迁补偿绝非是一个小数目。因此就会有为了节省财政开支,刻意以“拆违”的方式压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践中,企业如果遭遇了此种情况,不承认当初的行为,只要能够证明当初的招商引资行为或者拿出当初招商引资的相关文件或者会议纪要,对于企业拆迁补偿的争取是很有利的,大家一定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益。 、事上,违建的不利后果,不应全部由被拆迁人来承担 若按照法定征地拆迁程序同被拆迁人协商,许多被拆迁人定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但因很多厂房面积较大,合法征地拆迁成本较高,行政机关为了达到少支付甚至不支付被拆迁人征地补偿款的目的,开始使用“违建认定”与“违建通知”逼迫被拆迁人妥协。 很多厂房建成之后一直以来生产、经营从没有过任何问题,也没有来过有关部门将之认定为违建,直至行政机关欲征收涉案土地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很明显,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目的不是为了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地拆迁组织施程序(征地程序需要严格的审批,周期较长,手续较多),达到少支付甚至不支付被拆迁人征地拆迁补偿款的非法目的,加拆除进程。 此时,如果法院割裂厂房形成的历史因素,简单以涉案厂房系违章建筑为由,减轻行政机关赔偿义务(甚至不予赔偿),将导致特定历史阶段非被拆迁人一己之力所能左右的不利历史后果,全部转嫁由被拆迁人个人承担。这对被拆迁人极不公平,也变相鼓励了行政机关行政,任何一个提倡法制的都应当避免这种审判的发生。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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