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的9个要点!少一个你可得警惕起来了 

2024-08-08 14: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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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行政程序是用来保障公正性的有效制度,防止行政机关对权力进行滥用的。行政机关如果违反法定程序的话,就有可能把错误的行政行为作出,将会给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害,同时也会给公共利益、利益带来损害。对于现在的市场行情来看,城镇房屋拆迁有著极具优势的发展前景和极其优越的生态环境。







而在征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过程中,针对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征收决定进行审查疑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起步阶段的,对于维护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接下来,小编将为你浅析房屋征收决定的九大审查要点。















其一,是不是有“四规划一计划”作为项目的启动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的规定,的确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规划、专项计划和城乡规划相符合。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该被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就是说审查房屋征收决定是不是合法的首大要点“四规划一计划”,由征收方进行举证证明就可以了。







其二,征收补偿方案是不是依照法律拟定的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和第十条首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后,需要报请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组织施。







在现生活中,有些项目中出现了房屋征收部门找不到的怪现象,冲在前面的变成了房屋征收施单位。这会导致被征收人依照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诉讼、复议路径被堵死,大家需要提高警惕。







其,是否依照法律组织征求和论证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进行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能比30天更少。所以,市、县级人民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该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环境资源保护、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不是与《征补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进行论证。在修改、论证之后,应该进行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明确征收意见的期限不能比30天更少。















其四,公布修改情况和征求意见及组织听证会







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一条首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应该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和征求公众的意见及时公布。所以,在向公众征求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之后,市、县级人民应该把征求意见的情况汇总,按照公众的意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把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公布。又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旧城区改建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如果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与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的被征收人占大多数,市、县级人民应该组织由公众代表和被征收人参加的听证会,并按照听证会的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本条规定的占大多数通常被理解为被征收人的数量过半数。







其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事上是调整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重大决策,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征收矛盾纠纷,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二条首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在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许多地方也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步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依照法律对自身的合法利益进行维护时被征收人能够进行相应的查阅。







其六,常务会讨论决定







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行为,通常问题多而复杂、涉及面广。为了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促使在行使征收权利时更加谨慎。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二条首款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到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该经常务会讨论决定。







至于究竟什么是“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各地作出的规定有所差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50户以上的,应该通过区(县)人民的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施办法》第18条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该通过的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17条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到的被征收人超过一千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该通过的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南京市设立的这一极高的“较多”标准,显然并不能对590号令规定精神的落产生积极影响。在具体践的过程中,千户以上的大规模征收项目是很少见的,会被排除在这一程序性规定之外的项目不在少数。







在这需要向大家强调的是,对这一细节的审查足够导致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这也能够体现征收维护合法利益律师的专业性。















其七,拨付征收补偿费用







按照《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该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本条款中,“足额到位”是指征收补偿的物、货币的数量应该与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相符合,能够保证全部的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和依法补偿。“专户存储”是指征收补偿款不能存入市、县级人民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应该被存入专门用于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账户中。“专款专用”是指应该按照规定对指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使用,而不得以任何形式截流、挪用、变相私分或者私分。在现生活中,征收补偿费用是不是与上文中的规定相符合,应该由征收方负责在诉讼和复议的过程中举证。







其八,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按照《征补条例》第十条首款、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在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应该尽公告。公告中应该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权利和征收补偿方案等事项载明。房屋征收部门及市、县级人民应该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解释、宣传工作做好。《征补条例》中所称的公告,是指应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也应该在上站、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者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且公告中应该把下列内容载明:(1)征收的依据和目的;(2)征收的范围和地点;(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4)委托的征收施单位称;(5)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作出明确的处理办法或者不能达成协议;(6)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权利告知;(7)索取房屋征收的相关资料以及对地点进行咨询;(8)其他应该进行公告的事项。另外,“解释、宣传工作”不仅应该包括把被征收人的说服工作做好,还应该包括宣传解释房屋征收公告的工作,让被征收人清楚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相关事宜。







需要向大家强调的是,在现生活中,有些地方存在“一户一户下达征收决定”的做法,小编认为这与590号令追求的目标不符合。而倘若用为“拆迁公告”的其他公告替代前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者没有依照法律公告,被征收人也能够考虑以此作为突破点来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其九,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物权法》首百四十六条、首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需要行“房地一体原则”。其源于地产和房产不能够分离的属性,为了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按照《征补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房屋被依照法律征收的,能够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小编比较后要向大家强调的是:在当下的许多棚改征收项目中,房屋征收决定被放在了预签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之后,这与大约五年以前各地方的规定相比有了很大出入。作出这些规定的地区,审查预签补偿协议的环节也将变成对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的新要点,但其具体的审查方式仍需要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广大被征收的农民朋友要对这一程序上的新变化引起注意,审慎进行预签协议。而在征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开始阶段,需要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细致的审查,更需要专业征收维护合法利益律师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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