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的速发展,许多招商引资的企业落户,对土地的征用征收范围越来越广。用此同时拆迁难度越来越大,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征地拆迁工作上。而许多农民朋友也因征地拆迁而造成生活上的重大影响,在此为即将面对征地拆迁或者正在被征地拆迁的广大农民朋友分析一下目前我国征地拆迁的情况以及征地拆迁中的常见问题,涉及到补偿、维权等,看看你遇到过哪些在人们的关注下拆迁强拆打官司终于成长为人们所需求的那样,为市场而生,为需求而来。 一、征地拆迁中比较大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乃农民的生存之本,是农民的“命根子”,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由于长期生活的地方已经习惯,突然离开几十年的家,心理上法接受。骤然遭遇这样的问题,农民朋友有这样的心理,我们都觉得非常正常。除此之外还要担心以后的生活问题、子女上学不便、安置补偿等问题,导致不愿意搬迁。 在农村盖起一栋新的房子,现在也需要十几万。而廉价的土地征收成本使在征地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农民心理上法平衡。许多农民补偿期望与际补偿款有较大的差距,使得拆迁户在际工作中给予不配合,给拆迁工作人员带来许多困难。 (二) 各地不同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各省的文件规定,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补偿,补偿标准高,能及时到位,拆迁进度就相对些;随着物价的飞速猛涨,按市场价补偿太高,补偿标准各地参差不齐,甚至差距极大,造成拆迁困难。根据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了解,有时候相邻的两个村补偿标准就有所不同,这让被征收人容易心里不平衡,比较易引发矛盾给拆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题。 () 不要认为越闹事得到的补偿越多。很多农民朋友在接到征地拆迁通知之前可能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了解,对大多数被拆迁户而言是“争取利益”。认为不满足他们的要求,就拒不签订拆迁协议,不管是否符合际认为:“会叫的孩子有奶吃”。事上“时间拖得越长、事情闹得越大,得到的补偿越多”这一说法并不正确。征地拆迁有固定的章程,被征收人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影响拆迁工作的进度,工作法照常进行,反倒是会影响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下发。 (四)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发放问题。农民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想法也是比较现的,只有补偿款拿到手上,才肯相信。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30年,在承包期限内被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就更应该给予维护。没有了土地,直接关系到下半辈子及以后几代人的生计出路等方面,还没有落到位。要搬到哪里去,没有土地和房子,今后出路在哪里这些非常现的问题,也是征地拆迁难的一大原因。 二、减少和杜绝征地拆迁纠纷的建议 (一) 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如果村民利益受到损害,就会导致矛盾激化,在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中要把法律宣传到位,让村民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确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蒙拆迁,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他们不过是选择了这种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拆迁工作中,对于那些临时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拆迁部门要坚决查处、督促偿拆除,恢复现状。 (二) 把先征后建,改为先建后征,后期配套先行。首先是先建后征,可以参考外地沿海地区的做法,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可以先划出较好的一些地块,预先建好安置房,让农民看得见,住得称心,生活得开心,以改变过去先征后建的被动局面。其次是后期配套先行,对于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行城镇居民比较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让社保成为“被征地农民”的保护伞,切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比较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特别是商业性开发用地更应该提高补偿,让农民真正得到惠。多种渠道补偿,如社保安置、货币补偿,对于住房拆迁予提供土地等多渠道相结合。 (四) 注意拆迁单位拆迁行为是否规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涉及房屋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经过做拆迁工作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不得强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五)要高度关注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真正贯彻的有关决策,处理好与地方的关系,做好城镇规划、拆迁人资格审核等决策和服务工作,不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宜。避免拆迁的野蛮行为,对在拆迁中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制裁,上级人民对下级应当加强监督,对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未达成协议不得强拆,在拆迁工作中要依法补偿、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在面对强拆的情况下,农民朋友需要尽寻求律师专业团队的帮助。 (六)应当加强对被拆迁农民的保障。杜绝被拆迁农民房可住、田可种的现象出现。一次性发放补偿款,有就业愿望的农民,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领取就业登记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惠政策,为他们办理城镇失业保险;先安置失地农民工作,应该鼓励他们再就业工作。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地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其次是农民劳动技能的培训,先录用失地农民,安排到工厂就业,这样既解决了那些征地农民的生活,又灵活了再就业工作。 从多年征地拆迁的办案经验中能够看出,一次征地拆迁活动的顺利与否,基本取决于当地和农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落和了解。我们都知道,农民朋友如果要离开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确是对人有重大的影响,但是如果征地拆迁势在必行,农民朋友们此时比较好还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只有将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利益比较好的武器,才能够在征地拆迁中尽可能的为自己争取比较好的补偿条件。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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