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改造类拆迁项目的大力推进,极大程度上改善了百姓的生活与居住条件,让百姓受益。上述的结论表明拆迁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很大程度上能够给市场带来新的活力,让行业良好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拆迁范围内的建筑认定似乎也没有停止过,这给部分被征收人带来了一些不良的体验甚至是伤痛。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拆迁的过程中房屋被定性为违建,是一件后果很严重的事情,这意味着拆迁可能将拿不到补偿。然而这样的事件在际操作中不在少数。棚改本是为了让利于民,但不少被征收人因此陷入“被违建”的漩涡。 首先需要大家明确的一点是,棚改项目同其他改造类项目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广大被征收人没有必要为了这个特殊的头而去大费心思, 而进行它运用的法律应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个地方与之相关的地方性规定。 然后关于棚户区改造进行时,遇到各种征地拆迁变违建拆除,提示大家下面这3点。 一、维权的关注点应提前到项目启动之前。 从际情况来看,好像很多被征收人总是要等到“拆违促拆迁”事件已经发展到了危急时刻,比如说收到了“责令期限拆除通知”,才会开始将维权一事提上日程。这种做法不是不可以,但从高效与妥善的角度来看,这是相对滞后的,被征收人应将维权的关注点放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前。 《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此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法进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违章建筑的调查、认定与处理应发生在房屋征收范围认定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前的这一时间阶段内。因而,被征收人应在这个阶段及时整理好各种建造合法的手续依据,以在征收调查登记环节顺利过关。如果被认定为是违建或是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文书,存在异议的,需及时申请复议或诉讼。违建认定结果的撤销,是后期合法利益得到保护的重要保障。 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范围的认定,以各种“暂停公告”发布为标志,如暂停办理入户分户、新建扩建等。 二、把握棚户区改造的特殊程序,及时提出对于证面积的补偿意见。 一般来讲,在补偿方案中都会涉及到对待房屋有证面积与证面积的规定,践中许多被拆迁人都吃过“房屋证”,因为房屋没有证件或缺少证件,从而导致补偿权益大量减损。所以,对于这个重要的“方案”,大家就要想想办法、动动脑子了。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施细则》明确规定,因为旧城区改建要征收房屋的,有关部门还应该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大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北京市的《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施意见》则延续了590号令“多数”(即过半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认可方案中的规定。当听证程序开始,被征收人就取得了对于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反应自家房屋存在现问题的机会。在这种程序过程中大家需要明白的一点:没有证件的面积不能轻易的认为是面积,特别是在棚户区、旧城区范围内,由于在日常生活之必需以及各种历史遗留原因,出现的证面积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方案对于被征收人合理请求要详细考虑。 从另一个方面讲,在征收决定还没有作出之前要充分使用自己的程序性权利,这样有利于被征收人掌握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利益的主动权,及时取得案件项目的有关信息,与此同时表明自己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态度和决心。这一点对于征收方往后是不是运用“以拆违促拆迁”的套路产生震慑作用。 、对于项目进行中突现的“违建认定”,被征收人要及时采用合适手段将其撤销以维权。 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再进行拆除,这其是一种行政目的不当的做法。它对百姓来说,危害性之大就在于拆迁补偿的大幅度减损。房屋既然被纳入了棚改征收范围内,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去对其进行拆除与补偿,应该严格依照590号令规定的情形向下推进,而不是随意以违建处理之。将拆违式拆迁方式从棚改征收过程中剔除出去,才能真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被征收人在棚改中后期突然遇到了“违建认定”情况,甚至接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问明情形,及时的提起诉讼,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不要等所谓的6个月起诉期限,因为际操作中拆违的限期很多都是3、5、7天,更有甚至第二天就火速拆除的。被征收人只有将此案件转入到司法审查程序,把房屋保住,才能有大的希望去争取合理的补偿。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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