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证房屋】一份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证房遭强拆!证房主获赔偿! 

2024-07-26 16:09 发布

10 0 0

拆迁拆迁,盼星星盼月亮盼来了拆迁。文中提到北京市房屋拆迁赔偿天生有著强韧的生命力,经过风吹雨打也能化茧成蝶成为最优秀的自己。







但对于证房或涉违的房主来说,内心就会忐忑不安了。







房屋没有手续是很可能被定为违建进行拆除的,







目前拆违通常是没有补偿的。







拆迁致富只能是别人的乐,留给自己的只是一地鸡毛。







但是证房真的没有补偿吗







湖南高院的一则判例给了面临拆迁的证房主一个指引方向。







下面拆迁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并顺便和大家聊聊证房拆迁补偿的话题。















高院案例:证房被拆违,支持当事人赔偿诉求







案例来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的一份行政判决书,编号:(2022)湘行再62号。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简介







2022年,长沙市芙蓉区城管大队经调查确认了周女士的房屋(间车库)属于证房,经规划部门鉴定,属于违建。







当年9月,芙蓉区城管大队对涉案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周女士认为拆除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1月向芙蓉区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3月,芙蓉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芙蓉区城管大队对其间车库的强制拆除行为,驳回周女士的赔偿请求。周小纯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30500元损失。







法院查明,案涉房屋是经法律程序转移交付给周女士的。1997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案涉间车库作价63808元变卖给申请人周女士。







周女士认为涉案建筑物系经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作价变卖为其所有,应属合法建筑。







一审法院认为,当地规划部门已认定该建筑属于违建,对周女士意见不予采纳,并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小纯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撤销芙蓉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芙蓉区城管大队的强制拆除行为;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赔偿上诉人周小纯财产损失计24万元。







二审判决后,长沙市芙蓉区城管大队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再审。但高院维持了二审判决,并作为终审判决。















裁判要点: 经司法程序转移后的证房,拆迁时应当按照合法房产补偿







该案中,不难看出,“一刀切式”的将证房认定为违建,并进行拆除,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的权属经司法程序转移后,从而确定了其权利归属,在司法权的角度上,也就承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虽然我们法律制度规定物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也不完全排除没有登记就完全认为效,在物权相对人支付了对价并经有关程序确认后,可以确认它的有效性。







因此,当地对周女士的建筑物完全等同于违章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拆除行为属行为。







同时依据赔偿法的规定,被强制拆除的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湖南高院判决公平公正!















证房≠违建,需要甄别,并给予合理补偿







在拆迁践中,很多证房都会遭遇拆违问题。不少地方对待居民手里的证房过于粗暴简单,一刀切地认定违建,而没有调查清楚证产生的背后原因及管理因素,也鲜有考虑到当事人住房保障的际情况。一旦认定违建,要么不予补偿,要么象征性地给予几百元一平的材料费补偿,这种乱象时有发生。







事上,证房≠违建。







对于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建成的证房,应当尊重其历史。







对于因为地方管理限制了审批,而当事人确需建房而自行修建的证房,以及有部分合法手续的证房;或确属当事人仅有住房的证房,应当依据客观事进行综合判定,公平评估并补偿。







对于证房,从认定违建到拆除都应有其对应法定流程,不可取“刀斩乱麻”的拆迁方式。







证房屋在面临拆迁时,也应当积极了解房屋征收及违建拆除的相关法律知识,应对拆迁,依法维权。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B Color Smilies
谈一谈:【证房屋】一份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证房遭强拆!证房主获赔偿! 
联系
我们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