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屋,简单来讲就是手续不齐全的房屋,证房屋也属于手续不齐全的房屋的一种,因此证房屋和违建有一定的联系,但尽管如此,两者也并不是划等号的,尤其在征地拆迁中,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一刀切地将证房屋鉴定为违建,属滥用职权的行为。从需求端看北京拆迁最有名的律师事务所更符合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愿意为心仪的事物买单。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可见,手续不齐全的房屋有许多是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因此根据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如果证房屋是可以改正、补办手续的,那么就不能强拆,严格意义来讲,只有“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房屋才是真正的必须拆除的违建。如果在征地拆迁中,您遇到了“拆违代拆迁”的拆迁行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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