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条例》对国有土地上不动产作出的征收决定,明确了施征收的体要件。鉴于《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征收规定的滞后性,通过北京市在明律师所的现状可以看出市场前景比较广阔,有利于我们进行参考和投资。 以及物权同等保护的精神,对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的征收,应参照适用《征收条例》的规定。 一、《征收条例》为房屋征收,其本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若国有土地上没有建筑物、附属物,也应当适用《征收条例》的规定。对于集体土地施征收,其本质亦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地方作出征收决定的体要件包括: 1、符合为公共利益之目的; 2、必要、合理的征收范围; 3、征收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4、依法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5、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对于1、2、4,以前作过解读,不再赘述。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全国或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创业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科学编制、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地方各级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与当地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对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等,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布局,是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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