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安置房】拆迁安置的南向房屋,交付时竟变西向,征收方称当时标注 

2024-07-23 08:5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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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没有遇到过,房子被拆迁后,分到手的房子和拆迁协议上约定的安置房不一样呢重庆市的张某就遇到这这种情况,协议约定好的户型朝南的房子,等到征收方通知去看房时确发现正南的房子变成了西向,而原来本该分给张某的正南朝向的房子已经被其他人装修入住。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吧。从新的数据可以看出,公房拆迁补偿政策市场影响力越来也大,产品占有率也相对的增多,未来很有潜力。















协议约定安置的房屋,交付时确变成了另外一套







重庆市某区旧城改造项目施,张某作为被改造片区的居民,积极响应这一政策,并与征收方签订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将某小区32-7号房屋产权调换给张某。







2022年4月11日,张某接到征收方的通知,通知张某到该小区接房,等到张某到达该小区后确发现,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将32-7的房屋交付安置,却把朝向相反的房屋原标注为32-3号户型房屋重新编排后贴上32-7号房屋的标签来交付给张某,而本应交付给张某的房屋已经被第人装修并入住了。







为此张某拒绝收房,认为征收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继续按照拆迁协议履行交付约定的房屋并赔偿损失。















征收方表示当时协议写错,已自行更正







征收方辩称,原安置补偿协议书系因工作人员失误,将张某选择的房屋附图房号位置标注错误,故自行纠错,作出了更正,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具有自我纠错的法定职责。







为了还原事真相,发布了更正通知,并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截止2022年5月18日,已经有145户按更正后的通知接收了房屋。因此,张某应当按照更正后的房号标注位置接收房屋。







第人过错,协议法继续履行







行议应当全面履行,征收方未依法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行议,且征收方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征收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本案中,对于第人而言,已经际接收更正后的房屋,其本身并过错,且征收方认为讼争房屋应该归属第人,明确表示不可能再向张某履行交付义务,因此,张某要求按原协议交付讼争房屋已经不具有履行性,依法应当由征收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和内容,因征收方系通过单方更正的行政行为造成了违约的后果,侵害了张某合同可期待性权利,故应当采取补救性措施。







对于愿意接受征收方现在所安排的房屋的拆迁安置户,可以就该房屋进行交付,并就由此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且赔偿标准计算应当综合考虑面积差、户型方位价值差、生活便利性影响等,同时加强与张某的充分协商。







对于不愿意接受征收方现在所安排房屋的,应当参照原合同约定的房屋的现价值进行退款补偿,并应当综合考虑由此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如合理的寻租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等。















当然,上述补救措施也包括协调更正后的第人等。如张某对征收方的补救措施仍不服,可就损失赔偿等问题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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