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的征地现象有哪些众所周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的出现值得很多人的关注,激起了整个市场的波澜。 占地是国土资源行为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占地行为有以下四种主要的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2、采用欺手段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占地建设虽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取的,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也属于占地。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却隐瞒情况伙同村出具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3、少批多占,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占地。 4、其他形式的占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占地论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临时用地到期,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长时间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 二、我国征地补偿的范围 我国征地补偿的范围: 我国行公有制且处于初级阶段,的利益应当受到重视,征地补偿范围过宽、标准过高,势必给和社会增加财政上的负担。 但是,一味地强调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忽视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符合民主的要求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为此,我国应当扩大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将残余地分为损害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金损失补偿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所致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的范围,以切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中的土地资本及预期收益,在土地征用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征地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土地本身、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以及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至于那些通常所受损失的补偿,如残余地分割的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金损失,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所致的必要费用补偿(包括临时租房费用,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等具有客观价值而又能举证的具体财产损失,均未列入补偿范围之中,使得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中缺乏足量的土地资本和土地资本的预期收益。 在执行征地的相关程序中,对于征地的相关情况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征地时的相关信息应当进行公开,如果出现了行为,或者执法时存在不合规的行为,应当根据际情况对直接当事人进行处理,严重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