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这个过程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一定风险,隐藏了许多小陷阱。如果被拆迁人不了解当中的门道,在的“蛊惑”下,糊里糊涂的签订了补偿协议,等到事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了才想反悔,已经是后悔莫及。究竟在这张补偿协议的背后隐藏了怎样的陷阱呢如何避免走进拆迁补偿协议中的“陷阱”为了打开市场,北京房屋拆迁律师不断的提升业务发展的能力,为其塑造卓尔不凡的品牌形象。 陷阱一:口头承诺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有许多被拆迁人往往是被所作的口头承诺蛊惑。同样,一些为了让被拆迁人尽搬迁,推进拆迁进度,口头承诺一些诱人的拆迁条件。很多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积极配合了拆迁并签了字,但到后来发现征收方和自己的口头承诺一个都没有兑现,此时拿着协议去找拆迁方,拆迁方压根不承认向被拆迁人作出过任何承诺,以书面协议为准。对此,我们要告诫广大的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比较后征收方不承认,被拆迁人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利益被侵害。 陷阱二:空白协议 所谓空白协议,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十分常见,一般是指被拆迁人在提供的缺少质权利内容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的协议。此类协议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且存在欺诈性质,而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根本法承受签订拆迁补偿空白协议的法律后果,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在大多数情况下,协同村委会、开发商等人拿着空白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很多被拆迁人因为不懂法,且出于对村委会的信任,也就迷迷糊糊的签字,签了字都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这类诉讼由于被拆迁人的轻视以及对的信任,欠缺收集证据意识导致法进行诉讼,或者败诉。 陷阱:主体不明 论是在集体土地还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征收拆迁,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和法定主体签订,即房屋征收部门。而在大量的际案例中,由于被拆迁人并不了解征地拆迁的法律流程,和其他主体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这些都是存在法律风险的。我们建议广大的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重点审查对方身份,看签订主体是否合法。 陷阱四:没有原件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双方都需要留存。但从征迁案件践来看,很多情况下,会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被征迁人签字后属于被拆迁人的协议拿走。此时,被拆迁方的利益就开始处于危险之中。我们经常遇到拆迁方事后不按协议内容履行、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协议履行不完全的情况。如果被拆迁人想进行维权,但由于没有留存所签订的协议原件而使维权陷入被动。因此,被拆迁人一定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协议。 以上的四种情况基本上是被拆迁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面临的陷阱。任何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操作起来难,即使被拆迁人能够认识到拆迁补偿协议的种种陷阱,但因为际情况是复杂多变,拆迁方为了达到利益比较大化,使用的强硬或诱导手段也是层出不穷,被拆迁人也很难找到应对方法。同时,广大的被拆迁人在面对时,仍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很多人迫于征收方的压力就匆忙签订了协议。因此,比较为稳妥的方式就是遇到问题后及时聘请专业的征迁律师,寻求合法途径争取比较大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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