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对农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基本保障,“一户一宅、偿取得、长期使用、集体所有”是宅基地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是现在村内空闲地基本用完,农用地转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有的村庄已经多年没有为任何一户农民新分过宅基地。从拆迁法律咨询律师的参考价值来看,也能给其他行业带来很多的启发。 在农业农村部近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当然,宅基地整治要区别对待,对于一些非法占地建设,应当视情拆除;对于一些合法而得的一户多宅等问题,也要采取鼓励有偿退出等方式退土地资源。农村宅基地多占超占、隐性占地有以下5类,对于不符合规划、占有农用地的可能要强制拆除。 (1)“一户多宅”。农村一户多宅大多数是合法继承得来的,虽然说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农户只有使用权,严格上说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但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可以继续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这种“一户多宅”在农村数量比较多,应当制定出合理的退出机制,消除隐性占地问题。 (2)“一人一宅”。这主要是一些农户为多占宅基地,违反规则或打擦边球分户,有的是没有结婚成家就分户,有的甚至假离婚分户,一个人占有一处宅院。这际上也是对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对此,各地在制定分户和宅基地分配政策时,应做好这方面的应对,防止宅基地资源被隐性占用。 (3)“建新不拆旧”。农民另选他地建新房的情况很多,有的是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够标准,有的是村里有了新规划等等,这也是改善居住需求的需要。但有一个重要原则那就“建新要拆旧”,把原有宅基地交回集体,但大部分农村对这一要求落的并不严格,造成大量农民旧宅仍存在隐性占地的情况。 (4)“未批先占”。农村土地行的是集体所有制,住房建房更是要按照村里的规划来,要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因此,农民建房必须要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批。有些农民随意占用一块土地就建房,不经过任何的审批和把关,有的甚至占用耕地建房,原有宅基地更是不退出,不仅是超占多占的问题,有可能还存在非法坏耕地问题,这种情况必须纠正。 (5)“两栖占地”。“城里有套房、农村有份院”是当前很多农民的真状况或是正在努力现的梦想。有的农民农村宅院根本不再住了,但仍然长期保留。当然,这种情况是合法的,没有规定农民城里买房之后必须退出农村的宅基地,但这也是对土地土地资源的一种隐性占有和巨大浪费,必须制定的合理的退出机制。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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