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老房子建造的时候都是经过村里同意的,一家几代人几十年都住过去了,没有任何问题。可一遇到征拆,安稳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就成了违建,这真的公平吗,这真的合理吗才说完这是违建就立马施强行拆除行为,不给被拆迁人留思考与验证的余地,这又真的合法合规吗而我们被拆迁人,又该怎么做。时至今日,人们对北京市专做房屋拆迁律师所也有著很多的依赖性,对产品的预期也越来越高。 征收方的“拆违式征拆”行为可以发生在很多情境当中,而上述表述的,很明显是拆违式强行拆除问题与因历史、法律政策变动形成的违建问题的杂糅。接下来,就跟大家分析一下如何破解这样的例题。 首先,被征收人需要认识违建 只有真正认识违建,并了解它的法律依据,才能从中找出破绽化解难题。违建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主要分为这五类,一是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二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是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四是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长时间性建筑的建筑物;五是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其认定依据则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可以看出来,违建往往是“证”的,违建往往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既然有标准,那么有关部门就不能随意认定违建,就不能随意作出拆除决定,必须严格依法认定。而即便认定了建筑物为违章建筑,也不能瞎拆,程序必须合法。 住了很多年的房子是否真的属违建,需抓住个细节问题 (1) 房屋建成时间与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时间的先后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能够作为违建认定和处理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于2022年,根据这一原则,被征收人在此法律法规出台施前建成的房子,应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是违建。 (2)作为此次认定和作出处罚决定主体的行政部门的资格问题 在际操作过程中,街道办、村委会等机构经常会作为主体来认定违建并对其作出处理。事上,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与村委会不具备违建认定的主体资格,也不具备强行拆除房屋的主体资格。 (3)违建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问题 践中,由于针对违建的强行拆除是由行政机关来负责的,全程缺乏法院的司法审查,因而在程序上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制作主体、送达方式不合法;未依法进行催告;不履行告知被征收人其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的义务;《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制作主体、送达方式不合法;强行拆除中扩大拆除范围等等。违建处理程序有其合法合理的标准,上文提示的这些问题需要重视。 被征收人对以上点的把握,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维权的成败。当然,“拆违式征拆”的现情境非常多,并不是每一种情境都适用这一“模板”。但这不能否认“拆违式征拆”本身的错误性。 从征拆角度来看,征拆是为了让百姓更质的生活着,是为了让社会更美好的存在着,而不是让征收方压榨百姓利益,让百姓吃苦头,让社会不公平。挑刺、吹毛求疵以将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认定为是违建,说到底就是征收方为了逃避高补偿的行为。这与法律规定是相悖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均指出强调,补偿要确保被征收百姓原有生活水平不能降低,并且有着长远的生计保障。 从违建角度来看,违章建筑是破坏社会规范的存在,社会不能容许违建的发生,拆除违章建筑义不容辞,正常程序下百姓应该要配合。但违建不能是你说违建就违建,它必须严格依法认定,我们不能仅凭朴素思维去认知。违建更不能一征拆就打击,不征拆不打击。哪里开始进行房屋征收哪里就开始查处违章建筑,这是不对的,我们需要将“以拆违代(促)征拆”的不良行为从征地过程中摒除出去。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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