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整个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比较初以及比较终都将归结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被拆迁人来讲,却不知道在这张拆迁补偿协议中可能隐藏了许多陷阱。有的被拆迁人在征收方的“忽悠”下,糊里糊涂的签订了补偿协议,等到事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了才后悔,已经是亡羊补牢。究竟在这张补偿协议的背后隐藏了怎样的陷阱呢被拆迁人又应当如何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呢下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晓丽为您提供以下参考意见,希望对广大被拆迁人有所帮助。鉴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北京杨在明律师简介需要改变一些原有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造福于人们。 协议陷阱一:口头承诺 在晓丽律师代理的征收维权案件中,有许多被拆迁人往往是被所作的口头承诺所诱惑。同样的,为了能让被拆迁人早日搬迁,尽推进拆迁进度,在和被拆迁人谈判前就已经摸清了被拆迁人的脉络,口头承诺一些很诱人的拆迁条件。很多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积极配合了拆迁并签字,但后来发现和自己的口头承诺一个都没有落,此时拿着协议去找拆迁方,拆迁方压根不承认向被拆迁人作出过任何承诺,一切以书面协议为准。对此,在明律师要告诫广大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所谓人靠一张嘴,上下一碰,说的轻巧,比较后不承认,被拆迁人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利益被侵害。 协议陷阱二:空白协议 所谓空白协议,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仍然十分常见,一般是被拆迁人在提供的缺少质权利内容的留有很多未填写具体内容的空格、横线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的协议。此类协议本身存在一定的欺诈性质,而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根本法承受签订拆迁补偿空白协议的法律后果,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在一些情况下,会协同村委会、开发商等人拿着空白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很多被拆迁人因为不懂法,且出于对村委会成员的信任,也就稀里糊涂的签了,签了都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这类情形由于被拆迁人的轻视以及对的信任,欠缺收集证据意识而往往导致法进行诉讼,维权失败的可能性很大。 协议陷阱: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不合法 论是在集体土地还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征收拆迁,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和法定主体签订,即房屋征收部门。而在大量的际案例中,由于被拆迁人并不了解征地拆迁的法律流程,和其他主体(比如开发商、村委会、乡镇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并不少见,而这样做都存在法律风险。广大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重点审查对方的身份,看签订主体是否合法。 协议陷阱四:不给协议原件 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双方都需要留存。但在征收案件践来看,很多情况下,会以需要审批或者需要经过行政审查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按手印后的协议拿走。此时,被拆迁人的利益就开始处于危险之中。我们经常遇到拆迁方不按协议内容履行、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协议履行不完全的情况。如果被拆迁人想进行法律维权,提供权利、义务载体成为必备要件,而很多被拆迁人由于没有留存所签订的协议而使维权陷入被动。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协议。签完协议后仍两手空空的情形,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比较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如何避免掉进拆迁补偿协议中的“陷阱”,是所有被拆迁人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任何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即使被拆迁人能够认识到拆迁补偿协议的种种陷阱,但是在晓丽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大多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面对早已经对拆迁了如指掌的工作人员,仍然是束手策。因为际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拆迁方为了达到利益比较大,征收拆迁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被拆迁人几乎很难做到随机应变。毕竟,你所需要签订的只是一份协议,而坐在你对面的征收方人员则具备签订上百份甚至更多协议的丰富经验。简言之,被拆迁人面对,仍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很多人迫于的压力就匆忙签订协议,也就基本宣告了维权的终结。因此,比较为稳妥的方式就是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律师不仅在拆迁协议签订阶段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拆迁开始前、拆迁过程中都能为您提供专业的“一揽子”服务,将被拆迁人的法律风险降到比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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