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速递【司法强拆】司法强拆不能出程序上的错,被拆迁人要做出正确的判断 

2024-07-11 10:2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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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仅有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谈不拢补偿,之后被征收方又盲目的消极拒拆的情况下,司法强拆就有可能被申请执行。司法强拆百姓是法拒绝的,但具体的“司法强拆”行为本身合法与否,这值得商榷的,被征收人必须要明白这一点,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际操作中,不少当事人都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被迫进入了司法强拆环节,那么房屋遭遇司法强拆,还有救吗须知,司法强拆不能出程序上的错,被拆迁人要做出正确的判断,善于维权。为了打开市场,北京房屋拆迁律师不断的提升业务发展的能力,为其塑造卓尔不凡的品牌形象。















一、申请司法强拆有前提,法律严格规定着,并非说拆就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这一项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居民的合法房屋执行司法强拆一定要满足两个前置条件:







一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二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行政机关都权申请司法强拆。就比如说当事人具有6个月的诉讼期限,但际操作中,部分征收方未满6个月就强制拆除了,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找准点,依法维权。















二、司法强拆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文规定了,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后搬迁,这是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不可动摇。违反了这一条原则,征收行为就了,司法强拆也就失去了合法的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有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所以,征收方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是已经履行了“先行补偿”的义务的。







如果征收方没有履行先补偿的义务就来申请司法强拆,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这一点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明确了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主体不适格是的







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才具有申请法院强拆的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均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在房屋征收践中通常表现为区、县级人民。也就是说,区级人民、街道办、村委会、城管部门等没有申请执行权力。如果发现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不适格,被征收人可以从这里切入维权。















四、司法强拆程序有瑕疵,不合法规可维权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前,需要先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提出正式的强制申请。因而







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催告义务,或者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比如送达不到位,或没有送达,就申请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也可以就此进行维权。







司法强拆当然要依法进行,但被拆迁人须知司法强拆也有可能不合法,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被征收人要善于做出正确的判断,一旦发现自己遭遇了不合法的司法强拆,需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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