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就是说,在土地征收项目正式施前,还有一些必要的告知以及批准程序要走。但在明律师发现,在征收的过程中,大多数的被征收人通常在未曾见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征收工作就气势汹汹的来临。为了打开市场,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有什风险不断的提升业务发展的能力,为其塑造卓尔不凡的品牌形象。 很多被征收人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就收到了责令交地的决定。大部分被征收人的权益已经被损害了而不自知。 在践中只有少部分法律意识较强的人才会重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赶紧求助于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但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对此文件依然动于衷,本着“我不同意,看你能奈我何”的心态与之硬耗到底。 殊不知,这将使你渐渐的步入被动挨打的局面。比较后的救济期限一到,等待您的将只有一个司法强征的局面。 而此时再想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救济就相当困难了。今天,由在明律师结合既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内容来为大家简单剖析:征地报批前的必经程序都有哪些 一、征地告知即告知被征收人征收具体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在践中,很少有征收部门将征地告知书张贴于村、组,而是直接在部门某一宣传橱窗张贴了,这并不能认定为已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了公告。 征地告知程序对于广大被征地农民而言,一是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让其了解拟征地的基本信息,知道自己的土地是否纳入了征收范围以及相关补偿标准。 二是能够让被征收人明确,在征地范围确定后,有些行为是被禁止的。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地时是不予补偿的。 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 这也是律师在征收践中经常会向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在征地告知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信息,据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收人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调查确认表是要有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的,不可以由他人代为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也就是说,即便在确认表中签,也不可以据此推定被征收人同意未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此程序主要是为了明确应当予以补偿的范围,防止遗漏或权属登记错误,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故此,必须要有被征收人的签。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被征收人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农民应当在得知征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该听证笔录。 若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在践中,大多数的被征地农民并不知道自己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权利就这样被白白浪费掉。 而且更有甚者,有些地方会直接由村委会、村集体或者村民代表签字,就视为农民放弃了听证的权利,这样做肯定是的。 此程序主要是为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情况,保障其异议权,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新《土地管理法》修改后明确了征地的批前施程序,将原规定于自然资源部“通知”性文件中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这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新设程序,质上是地方对征收土地涉及相关社会问题的事前摸底,有助于掌握情况作出科学决策,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法律还确定了公告内容、公告范围,并首次规定了期限,要求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 这就为被征地农民获得充分的征地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践中,自2022 年以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推行了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征地信息平台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重要措施,还将继续推进。 也就是说,未来这些拟征地信息将现“上可查”,纸质内容一般都会有PDF格式文件直接上传。被征地农民可以从自然资源部的门户上逐级点击链接,查询到自己村所涉项目的详细信息。 综上所述,征收方征收土地时肯定会遇到被征收人不愿意或者不配合的情况,而此时就需要征收方完成相关的报批前程序,与村民在听证会上进行协商,听取他们的建议后再采取措施。 但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大多数人都不甚了解征地报批前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不满意时,大家才会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得知原来还可以从这些地方入手来争取到合理满意的补偿。 所以,杨在明律师在此提醒: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熟知征收过程中各个程序该如何进行,又有哪些救济权利可以使用。不要等到比较后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了,方才想起自己的权益受损,使自己处于严重被动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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