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土地征收】征地时如何判断征地是否合法还得掌握好这四个文件! 

2024-06-12 19: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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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不少征收方并未办理合法的手续便开始征地,这是严重的征地拆迁现象,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在如今的市场背景下,对付强拆最有效的办法仍然保持著强劲的销量数据,在不断的战胜挡在眼前的竞争对手们。







面对征收方在未获得完备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我们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首先,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一下征地批准流程:







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批准。







征地时以下四个文件一个都不能少!















一、征地告知书







进行征地报批前需履行一系列的程序,其中之一就是发布拟征地公告。根据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利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征地告知书是在征地报批前进行公布的,往往是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起发布的,是对征收征求意见的作用。从法律角度来说,对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产生质作用。但是不可轻视,如果看到告知书,如果有异议,要通过正式的书面方式向发出机关提议。一般从告知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搭建、抢装修,否则不予补偿。







二、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审批。该文件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施阶段。















、或省级的批文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要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践中一般是有权以”建设用地批复”的形式作出。”征地批文”有这么大能量就必须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行政主体只有省级和。因此可以看出”征地批文”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核心文件,能够统领全局,直接关系到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四、征地公告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所有的土地和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首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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