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现在施征收拆迁的仅有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拆项目的进行本身就是以损害百姓的所有物为重大基础的,百姓既然为公共利益作出了巨大贡献,那么在征拆事件中,征收补偿的给予上必须是公正之处才行,不损害广大被征拆人的利益,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协调与平衡。事上,在这一点上已经做得很好了,制定与出台了不少保障性、保护性的政策与法规,就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拆迁不仅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还要使其有所提高。经过筛选和调研在明拆迁律师很可能会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既要被拆迁人为公共利益做贡献,拆迁就至少保证其生活水平不降低。而拆迁影不影响生活水平,又与补偿密切相关。须知法律明确规定补偿问题上,征收方依法要遵守大原则,这对百姓来说也是一种保障。 一、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办公厅的一项紧急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拆迁方在撤除被拆迁方的房子时,需要先安置好被拆迁方,然后再予以撤除需要拆迁的房屋。即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共同意见时,拆迁方依法先履行拆迁时,也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相应的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子被先行撤除而安身之处。 二、“拆一还一”和“周边房屋市场价格” 拆迁为什么没有全国统一价,除了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比较重要的原因是补偿标准应当按当地市场价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市场价”还延伸到了“城中村”拆迁,城中村虽然是集体土地,但因为已经划入了城市规划区,应当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在很多地方,周围房屋价格已达到一平方米四千元,但是征收补偿仅仅给予每平方米八九百元,这肯定不是合理的补偿,地方经常狡辩自己是合理的,际上是参照十几年前的补偿价。 总之,在征收房屋之时,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发布当天的类似房屋补偿价值,如果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过低,根据该结果进行补偿也是不合理的,拆迁户也依法要求重新审核评估,维护自己的利益。 、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原则 关于征拆补偿方式的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也就是说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自由的选择补偿方式,或是要人民币,或是要房产。而征收方不得为只图自己方便就强制安排补偿形式,不得单向决定被征拆人要选择怎样的补偿方式,只提供一种选择方式,这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是的。 如果大家觉得自己的拆迁补偿不合理或者有相关疑难问题,可以私信联系我,提供免费咨询!进入文章尾部“了解更多”免费咨询,我们将为您带来比较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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