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拆迁】合法拆除的房屋,要满足这些条件,你知道吗 

2024-05-31 10:3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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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没有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凭什么把我的房子拆了”相信许多当事人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我的房屋是合法修建的,住的好好的,你给的补偿款太少我不愿意在协议上签字,凭什么就要把我的房子强制拆除这意味着拆迁律师电话是行业的风向标,能够给人们带来很大的自信心。







那么问题来了,在面对拆迁的状况时,被拆迁人是不是能够拒不搬迁呢如果拒不搬迁的话会有什么后果我们的房屋一定会被强制拆除吗







一般来说,许多人都是盼望拆迁的。虽然说在一个地方住的好好的不想从老房子里搬走,但是倘若能得到更多的钱住上更好的房子,谁又会拒绝呢















但在具体践的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从征收部门手中获得的补偿款并不能使他们在同区域买上居住条件相似的房屋,这样就导致双方不能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被拆迁人就会想,倘若我一直不在协议上签字,行政机关究竟能不能对我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呢我合法的房屋会不会被拆除呢







能不能和会不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在没签订协议的状况下,倘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是不能对你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







但你的房屋真的不会被采用强制的手段拆除吗







答案很明显,倘若你的房屋不会被强制拆除的话,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确认强制拆除的案件了。







所以,即便你选择了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征收方为了把工程建设的速度加,仍然会采用各种手段(断水电逼拆、偷拆误拆、夜间强制拆除等)强制拆除你的房屋,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强制拆除。







合法的强制拆除,我们还能够抵挡;















的强制拆除,我们能做的就只有在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进行保证的前提下,采用法律手段起诉的强制拆除行为,比较终把合理的拆迁补偿拿到手。







如果行政机关想要合法拆除我们的房屋的话,需要满足下列个条件:







一、与公共利益相符合







这里的公共利益是指:







(一)外交和国防的需要;







(二)通过行政机关组织施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通过行政机关组织施的体育、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行政机关组织施的搬迁安置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行政机关为施城市规划而施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行政法规、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倘若在上文的的六条内容当中,不能找到征地拆迁的理由,那么拆迁行为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被拆迁人完全能够拒绝拆迁。







二、程序正当合法







是不是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就能够对农民朋友们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征收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时,还需要满足程序上的正当、决策上的民主、结果上的公开。例如,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一定要与占补平衡的原则符合,应该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律程序,得到征地审批机关的批准。







征收城市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规划、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相符合。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该被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简单来说,就是一定要由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批甚至要人大开会决定,才能把征地工作启动。







在没有计划和指标,没有获得合法批准的情况下,就开展征地拆迁活动,即便是借“公共利益”之,仍然是在侵犯农民朋友们的利益。







、补偿合理公平







即便是我们农民朋友之间做买卖,也需要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虽然说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对农民朋友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具有强制性,但是,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就能够把我们的房屋和土地随意拿走,在没有进行合理、公平的补偿之前,强制性是不具有合法基础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那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更低。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过评估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确定。”







所以说,补偿应该合理公平,否则就不能保障被征收人日后的生活条件。







综合上文中所说的,在面对强制拆除的状况时,倘若我们采取了法律手段,是能够拒不搬迁的。







但是倘若被征收人没有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六十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地方是能够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裁定作出之后由地方人民对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















另外,倘若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六个月内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六十天内提出了行政复议的话,但一审、二审都是败诉没有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没有把地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的情况下,地方人民也是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







所以,在没签定协议前,拆迁方没把房屋拆除之前,一切都有的商量。一旦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把房屋拆除了,再想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很难了。在此向广大的被征收人提个醒,在没有采取法律措施、没有给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搬迁的,行政机关是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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