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诉讼不予立案】对于起诉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怎么 

2024-05-31 09:3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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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且符合相关条件,论立案与否都会有相关裁定和告知,遇到既不立案又不给予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况,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安置补偿法律规定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依据比较新的司法解释,现在法院行立案登记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渎职犯罪的,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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