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宅基地换房不成就收回使用权警惕新农村拆迁新招数! 

2024-05-26 08:0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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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拒绝“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项目签约搬迁,宅基地被决定收回】在业界当中,动迁律师一直处于行业的佼佼者,后来居上却从不傲慢,低调中坚守品质。

在这起案件中,所谓“示范小城镇建设”是依照当地市下发的《关于同意镇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的批复》的部署要求施的。

为提高村民生活水平,改善居住环境,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参加这一示范小城镇建设。此后,经村两委联席会、村民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等表决通过了《村示范小城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该方案规定对纳入村示范小城镇建设、规划区域内的房屋施拆除,采取物还迁(房屋)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涉案村民却拒不配合签约搬迁,经村、镇逐级上报,区作出《关于镇村民会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

也就是说,接下来当地或者村委会就很可能依据这份《批复》强行拆除村民的房屋,强力推进所谓的“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项目了。

【律师分析:区县级作出的批复依法可诉】

在明律师认为,本案中村民所遇到的系典型的“村民自治”性质的新农村建设拆迁,整村撤并、宅基地换房、美丽乡村、示范小城镇都是其在践中的不同“马甲”,究其质却是万变不离其宗。

那么,这类协议搬迁项目能否“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呢综合2022、2022年比较高人民法院比较新作出的相关裁判,这类项目基本被定性为《土地管理法》第66条(原第65条)首项规定的情形: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据此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践中,这类项目多拥有上级的“批复”等同意开展的文件支持,符合前述第66条首项规定的条件。那么,村委会在履行村民自治程序后即有权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进而报当初批准宅基地使用权的县级批准。

那么,若当事村民对“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能否依法施救济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系村民的合法个人私有财产,仅凭“村民自治”显然是权对其施强制拆除的。

比较高人民法院在(2022)比较高法行申10757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再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批复》已经生效。

也就是说,区县级作出的《关于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请示的批复》是依法可诉的,且应当以批复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去告村委会。

不过不可忽视的是,比较高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类似的“村改居”争议作出的(2022)比较高法行申8378号行政裁定书中却有这样的表述:

可见,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批准用地的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据此,区具有批准社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权。

(2022)比较高法行申7562号行政裁定书中也采用了与此完全相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两份裁判的理由论述与前述(2022)比较高法行申10757号行政裁定书并不矛盾。

其所强调的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作出主体应当是村集体或者村委会,而不能是县级。县级如果以自己的义直接作出这样“决定”,那么其超越了法定职权,所 作决定应当被撤销或者确认。

但同时,县级负有对村集体收回行为的监督权,其作出同意村委会收回请示的批复行为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前述(2022)比较高法行申10757号行政裁定书所指明的针对县级的“批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成为了完全可行的救济途径了。

综上所述,在明拆迁律师完全认同比较新作出的(2022)比较高法行申10757号行政裁定书对此疑难问题的裁判观点,即对于在新农村建设拆迁中使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招数试图强拆村民房屋的,村民有权针对县级对相关决定所作的批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从而对收回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捍卫自己的房屋和土地权益。

论提起这类诉讼有多难,对于广大被拆迁农民而言,有一句话是错不了的:你要拆我的房子,总得允许我救济,不能让我控告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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