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搬迁奖励金】搬迁奖励套路深!在奖励期限内不搬迁还能拿得到这笔钱 

2024-05-25 16:5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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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越来越多的房屋都在面临征收。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会采取很多措施让被征收人尽早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例如:早搬迁可以领取高额搬迁奖励费,可以选择安置房的位置、楼层、房号等。相信许多被征收人也都可能面临这样一个疑惑:我到底该不该签署补偿协议,领取搬迁奖励费如果在奖励期限内不搬迁,后续还能拿到搬迁奖励费吗通过本文,小编为您详细解读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应对。即便如此,房屋拆迁 法律咨询也要坚守行业的品质,为公司打造独一无二的产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我们可以得知,搬迁奖励是真存在的,一定数额的搬迁奖励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一个征收项目中设置了过高的搬迁奖励,那么,这笔款项可能就是从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款里克扣的。因为以高额搬迁奖励吸引被征收人签约的同时降低了补偿标准,也是征收方惯用的手段。所以,我们要注意的是,搬迁奖励必须是建立在合理的拆迁补偿基础之上。







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署补偿协议,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而征收方又非法强拆了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还能领取搬迁奖励吗







【案例介绍:未搬迁就遭强拆,搬迁奖励金还有吗】







刘先生系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的居民,在当地拥有一套性质为住宅,面积为95平米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022年10月,区因道路交通化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决定征收包括刘某所在片区的房屋,刘某的房屋亦在征收范围内。







2022年12月,刘某便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费用总额为631127元。但是补偿款需分期付款,首付35万元,待刘先生空房屋,办理水、电、气销户并移交给征收部门后3-5个工作日内才能付清剩余款项。刘先生如期收到了首付款。







2022年6月,区趁刘先生生病住院期间,且在未支付剩余补偿款的情况下,将刘先生所拥有的房屋强制拆除。







刘先生遂依法提起了行政确认之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区强拆刘先生房屋的行为。之后,刘先生便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区支付刘先生剩余补偿款项,但对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刘先生与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因为刘先生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未按期搬迁和另行安置。按期搬迁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未际发生,不能计算为直接损失,所以应当在剩余补偿款项中加以扣除。







刘先生不服,于是向比较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首款的规定,不能减少申请人的利益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区没有提出要减少申请人搬迁安置费用的诉讼请求,二审扣除按期搬迁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是明显错误的。







比较高法经审理认为,虽然刘先生并未按照约定搬离并空其房屋,但是由于区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协议中约定的包括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在内均应纳入赔偿范围,计算为直接损失;同时,针对未支付的补偿款,区应当如约支付,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刘先生主张的屋内物品损失与其他损失,也得到了合理支持。







【法律分析:搬迁奖励费作为赔偿可以有】







本案中,刘先生作为被征收人,已经自愿签署了补偿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搬迁。但是征收方在未等被征收人搬离空房屋,也未对被征收人进行全面补偿的情况下,就非法强拆了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既要体现对征收方行为的惩罚,同时也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认定即便被征收人在奖励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搬迁奖励费也应当作为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并判令征收方予以赔偿。







然而,现中,如果被征收人签署了补偿协议且拒不搬迁,征收方也未施强拆的情况下,则征收方可能会追究被征收人的违约责任,不支付搬迁奖励费。







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要兼顾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当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从而比较大限度地发挥赔偿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即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对《赔偿法》第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的“直接损失”的认定,应当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这也符合了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在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的情况下,搬迁奖励费仍是被征收人能够主张的赔偿项目之一。







小编比较后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有时征收方可能会用高额搬迁奖励费来诱惑被征收人尽早签署补偿协议,以达到他们低补偿的目的。所以,当我们遇到搬迁奖励费时,不要心急、不要冲动,一定要先看下补偿协议里约定的补偿标准及金额等内容是否合理。如果补偿不合理,建议不要签署补偿协议,否则可能因小失大。







总之,补偿如果合理,就签署补偿协议,领取搬迁奖励;如果补偿不合理,那么就要先提高补偿,再争取搬迁奖励费,因为搬迁奖励费在强拆后也是可以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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