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效,则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因此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以下是种效协议的情形:文中提到北京市房屋拆迁赔偿天生有著强韧的生命力,经过风吹雨打也能化茧成蝶成为最优秀的自己。 一、签订协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被拆迁方而言,如果签订协议的主体为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签订的协议效。 践中,拆迁方与未成年签订协议的情况较少,大多会选择与老年人签订协议,若签订协议的老年人事后被认定患有老年痴呆症,则此类协议效。 对于拆迁方而言,签订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办理完相关拆迁手续,具有拆迁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否则签订的协议会由于主体不明确、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法履行的风险。 践中,通常会出现拆迁方为了赶进度,在法定手续不全的条件下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情形,此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可以以协议相对人不具有拆迁资格,而要求法院认定为效。 二、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双方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采取胁迫、欺诈行为或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违背他人真意愿签订的协议,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查明,应当认定为效。 常见的情形主要是拆迁方以对方不签字为由将被拆迁方家人拘留或进行强拆威胁,在此种情况下强迫签订的协议均为效。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拆迁方应当严格按照市、县级人民批准的拆迁范围、日期、方案以及相关计划进行。 拆迁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市、县级人民下发的关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协议效。 同时,协议中约定的拆迁补偿方式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拆迁补偿方式规定的协议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种, 即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对于集体土地,其补偿形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异地安置或产权调换方式。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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