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与拆违:打断骨头连着筋因此,这就是选择杨在明律师事务所人员的原因,不可否认其带来的积极影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将拆迁与拆违二者的关系进行了精辟的论述: 其一,拆违是一项常态化工作,而非一定要等到拆迁时一并解决的问题。对违建的查处,事上从违建被擅自修建时就应当已经开始了。 如果“在施违建”不具有存续和发展空间,“存量违建”也就自然失去了搅局拆迁的可能性。也正因此,《条例》第24条在一开始就强调了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在处置“以拆违促拆迁”类案件中时常被提及的“尊重历史,照顾现”,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指地方对违建查处、治理的客观状况及其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其二,违建认定、处置与征收拆迁是两项“泾渭分明”的工作,其应当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这一明显的时间节点分开对待。 都是拆除房屋、退土地,但前者是对建设行为的惩处,后者则需要对合法财产权利受到影响的群众给予补偿。 基于此,法规明确二者应当适用各自的处置程序和规范严格开展,而不应混为一谈甚至人为地搅合在一起。 践中,一些地方“配合签约搬迁就不算违建,不配合就严格处罚”的做法系典型的“黑白不分”,已为比较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所明确否定。 更有一些地方,对涉案建筑是否系违建不进行认定、处置,而是直接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证房屋不予补偿或仅给予少量补偿,试图绕开问题的质来“一刀切”地对待、可能违建的房屋。 在这样的现面前,拆迁与拆违着是“打断骨头连着筋”,被拆迁人也势必要做好同时面对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准备。 【应对:被拆迁“农村证房”能否获取补偿的关键】 如前所述,城市房屋拆迁目前因590号令的成熟施行多年而有章可循,而被拆迁的农村证房能否获取补偿尚明确的法规规定,主要靠各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 不过,我们可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行赔终1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及其裁判要旨整理中梳理出一些重要的讯息: 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农村建房长期管理较松,产权管理不到位,致使农村出现很多证房屋。 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而不是与违章建筑一概论之,不予补偿。 当证房屋遭遇拆迁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赔偿…… 律师比较后要提示广大“证”被拆迁人的是,“证”“自建”绝不应直接与“不予补偿”甚至“拆了白拆”划等号。“一拆迁就遍地是违建”的情形本身就是非正常的。显然,行政机关有义务在拆迁到来之前就充分履职,将真正的私搭乱建拆除清理,引导群众将欠缺的证件补齐,这才是《条例》第24条所真正提倡的法治精神之所在。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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