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征用频发,你知道怎样征用才合法吗 

2024-05-21 17:0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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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征用的法律主体只能是部门】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农村房屋拆迁律师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有权决定征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有关人民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条、第四条的规定,及省级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设立应急处理指挥部,也就是我们常在新闻上见到的防疫指挥部。

该指挥部属于有法律授权的临时机构,其代理人民行使本次防疫相关的职权,所以这类指挥部也是有权施征用的。

【要点二:征用必须兼顾合理、适当性原则】

法律并没有对于征用的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征用应当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尤其应当落合理行政原则、权责一致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施征用应当必要、适当,并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一致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施征用时应当避免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对于行为应当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突发事件开始后,需要者高效率的处理各种突发情况,很多行政决定往往不能经过多次讨论论证后再正式施行。

因此,需要行政机关具备更高的自我管控意识以及行政素质。另一方面,公民在突发事件下要完全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如果公民违反行政管理制度,此时的处罚也更加严厉,这时公民在行政管理中处于极度劣势的地位。

故此,行政机关在征用时应当通过明文的“征用补偿方案(协议)”制定更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保障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要点:征用后的返还与补偿】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还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被征用物品、场所使用完毕,或是疫情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返还物品。参照征收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征用单位在取得被征用物品、场所等财产前,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登,确认被征用财产原貌及价值,并支付相应使用费用。

在征用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在返还被征用财产时与原物进行比对,造成物品毁损、灭失等等致使原物的财产价值贬损的,应当进行补偿,保障被征用人不因为此次征用行为产生财产损失。

需要补充的是,征用行为给被征用财产的使用权人造成影响的,使用权人的权益同样应受到关注和保障。譬如在征用高校宿舍的过程中,使用权人有权因其室内物品的损毁灭失而获取补偿,补偿并不仅仅是给被征用财产的所有权人的。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征收和征用这两个概念在十几年前一直处于混用状态,如今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当年就叫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但在今天,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大家可以注意概念的区分,也算就此增长一点知识:征收拿走就不给你了,征用只是“用”,用完了能还的会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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