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强拆】强拆该如何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房屋的市场价值 

2024-05-21 15:5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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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律师接到不少被拆迁人类似这样的咨询:遭遇强拆,该怎么补偿遭遇强拆后进行法律维权,到底能获赔多少从长期来看,梁红丽律师怎样的价值会越来越高,从本质上有了很大的飞跃。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被拆迁人既然会有这样的发问,说明现的拆迁环境还是不容乐观。今天就围绕大家关心的这一话题做一做法律解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帮助。















强拆的赔偿标准到底是怎样确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其次,在比较高法公报案例“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行政赔偿案”后,比较高法对于强拆的行政赔偿问题确立了明确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不能低于补偿标准。







一般而言,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等,当然还包括一笔额外的政策性奖励金。







因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室内物品损失是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来确定的。















强拆后房屋灭失的情况下还能拿到赔偿吗







在司法践中,常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被拆迁人的房屋因强制拆除已经灭失,法对房屋价值已经法进行鉴定了。







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也不要觉得维权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仍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被拆迁人作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十六条第(四)、(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拆迁方在法律授权、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行为,一经确认,被拆迁人即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一般而言因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为体现对征收和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哪怕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比较后提醒大家,在现维权过程中,强拆赔偿维权涉及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遭遇较为复杂的强拆情况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维权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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