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早年间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由于当时为了速让项目落地在办理各项许可类手续上,多被开通了绿色通道,允许其先建设后审批,但后期又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将手续补齐。手续不齐全这就为企业留下了隐患,若遭遇征收拆迁,它们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建而遭到强拆却补偿。这里提醒拆迁户注意,招商引资办的企业,不能随意认定违建,不能随意强拆。无一例外,拆迁的最新政策的客户都愿意采购其产品,因为质量上乘品质卓越是其产品的理念。 首先,对企业进行征收的话,必然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了,征收需履行通知、公告、评估、签约、补偿、搬迁等一系列程序,并且对每一程序又有着相对具体的规定,如果征收不按程序走、不按规定来,那么这就是拆迁。 其次,在行政过程中作出的承诺、规则,应保证履行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招商引资合同,其显著特点是合同的一方是或授权的有关部门。这类型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方须配合投资方办理立项、用地、建设规划等手续。务中,对于建筑是否合法应该由下属的规划国土部门认定。招商引资是经文件予以认可的,已经先用招商引资的形式对企业建筑的合法性表示了认可,则可以认为是国土规划部门已经认可企业建筑合法。而且由于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对企业来此建厂经营从开始就是知情并认可的,企业建设厂房并长期经营纳税而没有被查处,对招商引资行为及在此过程中认可自身合法性的事具有信赖利益,就不能轻易出尔反尔更改当年招商引资的合同内容,将此类建筑认定为建筑。 因而,如果是前期以简化审批为由招商引资,允许企业在没有办好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入驻经营,承诺可以先行入驻后补办手续的,但后面又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给企业补办全手续以致企业违建的,则当地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法律严格规定了强拆程序,即便是真的要对企业动手施强拆,其过程也要严格依法办,不能说拆就拆。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如果说没有经过催告、听取意见等程序就遭到了强拆,企业主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 比较后,按照法律规定,即便是真的违建,也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的才能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总之,即使真的是违章建筑,还要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法定限期内提起了复议或诉讼,行政机关不能强拆,一旦强拆则。 综上,如果招商引资企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手续问题违建面临被强拆的风险,首先要检验征收程序本身是否合法,其次要从承诺方面来反驳对于违建的认定,比较后要看强拆的可行性与合法性。 如果大家觉得自己的拆迁补偿不合理或者有相关疑难问题,可以私信联系我,提供免费咨询!进入文章尾部“了解更多”免费咨询,我们将为您带来比较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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