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啊,我们村把集体的土地私自承包给外村人了,也没有经过我们村民同意合法吗这样说来,北京律师杨在明的作用不止一点,相反,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村委会什么时候承包出去的也不知道,一部分没有地的村民非常生气,但是不知道怎么办”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 根据《比较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补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小编建议,作为发包方,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特别是将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的时候,一定要经过村民大会多数人通过表决决定,以免将来发生纠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如果发现村委会擅自发包土地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起诉,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存在一定冲突情况下, 村民比较好在发包行为发生后一年内进行起诉,要求确认发包行为效。作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地承包人,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一定要求发包方出具多数村民同意的相关书面文件,以确保承包合同的有效。在发包方法提供上述书面文件时,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发包方已经获得了多数村民的同意,并承担未获多数村民同意情况下合同效的责任,以确保在将来承包合同被认定效后可以要求村委会赔偿。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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