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棚改的带动下,近几年老城旧改、城中村拆迁的力度非常大,催生了大量的拆二代。在老房换新房或者换货币的过程中,有些人大赚了一笔,不少家庭住房条件、生存环境、生活水平等有了质的飞跃,但也有些人反而在拆迁后降低了生活水平。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与旧城改造等改造类项目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它的目的与初心疑是积极的。为什么会出现“越拆越穷”这样的情况呢我想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征收现象多发,而被征收人又不太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以致于救济不及时、不恰当。充分的数据显示拆迁房屋所有人去世怎么办可以带动很多人就业,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 今天就从法律层面结合拆迁践,为大家科普,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必须遵守的四大补偿原则。2022年遇棚改、城改弄清四个问题,补偿多少,被征收人是具有话语权的。 一、城中村房屋参照城市房屋补偿,标准不能降 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城中村,它是指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城市的建成面积迅速扩张,将原先分布在城市周边的农村纳入城市的版图。显然,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速推进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对于这样的一种情况,当征收事件发生时也应特殊对待才是。然而在际操作过程中,不少的征收方会把这样的一类房屋简单的当作是农村房屋一样看待,拆迁时也按照普通农村房屋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拿着这样的补偿根本法在周边城区买上合适的房屋,生活水平也会因此而下降。这样的一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那么,城中村改造该如何进行补偿呢《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所以说,城中村拆迁应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这一标准不能降。 二、证房≠违建,应依法甄别并合理补偿 由于城中村和老城区,本身就存在年代较为久远,不少老旧房屋没有房证,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当初管理低效造成的登记不及时、不完全的原因。因此,对于城中村和旧改中出现的证房,不能一刀切地定性为违建。应当在尊重历史和事的基础上,依法合理补偿。 一些地方存在口头“认定违建”,以拆违促拆迁的征收现象,咱们被征收人一定要小心。从认定违建到催告、拆除,这需要走完一整套法律流程。咱们在这其中是拥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来争取补偿权益的。可不是他们说拆就拆的。 、拆迁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 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完善服务功能,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和住房水平的,是立足于公共利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征收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这四块内容,一项也不能少: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参考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是市、县级人民制定的补助和奖励。 这四块补偿相加,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得降低,并略有改善。那些拥有合法房屋,却在旧改中越拆越穷的,基本都是违背了这一补偿原则。 四、要钱还是要房,由被征收人说了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说,要房还是要钱,应当由拆迁户说了算。 当然,践中也发现,一些地方在提供补偿方式时“暗做手脚”,地方想要去库存时,就故意将产权调换设置的相对合理,而对货币补偿设置过低的标准;地方想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又故意将产权调换设置的不合常理,安置地点非常偏远。这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根据法律规定,货币补偿,应当参考评估时点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不能故意设置过低的补偿标准。 同时法律也规定,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所以,拆迁后安置地点明显过于偏远,这是不合理的。 小编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拆迁改造的理由或许五花八门,但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必须符合上述四个原则。当咱们遭遇不合法不合理的房屋拆迁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