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征收,就会有补偿。如果没有补偿,就不会有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在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补偿问题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在征收、补偿和安置过程中,被征收方即行政部门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征收引起的矛盾,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业内专家曾表示,打行政官司律师的发展壮大是很有可能的,从其以往的数据报表可以很好的看出来。 【以案说法】 2022年4月和2022年10月,通过合法途径办理了该区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22年3月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为开展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工作,太原市行政机关于2022年4月4日印发了《太原市人民行政机关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对解放南路长治路进行改造,涉及的单位和住户应当自通报发出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宋先生对《通知》提起诉讼,要求太原市行政机关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律师认为,原市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这一宣布没有事和法律依据之前执行的赔偿要求,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宋先生的官司后。宋先生再次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宋先生向比较高国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撤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比较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需要施道路建设,太原市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建项目,但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步骤,并应及时后解决依法赔偿问题。而太原市人民行政机关至今未听取宋先生的陈述和申辩,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因此,比较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和太原省中级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确认了太原市人民行政机关发布的关于收回宋先生国有土地所有权行政行为的通知。 【法律分析】 一、有征收必有补偿,补偿则征收。 有征收必有补偿,补偿则征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但是,要及时、公正地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截留补偿。 通常情况下,征收决定,应包括具体的补偿内容,由于评估或双方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不包括内容的补偿,稽征机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征收决定生效后,通过签订或进行收集补偿协议的及时收集补偿的决定来解决赔偿问题,补偿及时收集应遵循补偿原则和公平的赔偿原则。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被征用房地产的位置和使用情况以及影响被征用房地产价值的其他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的情况,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对被征用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由于征收人(行政机关)的原因,征收补偿问题被不合理地拖延,被征收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方有权要求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为补偿基准。 在这种情况下,太原市行政机关在补偿事项上一直没有落,直接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违背了必须有补偿,不补偿,不征收的原则,今后,宋先生在土地际使用时,如果相应的土地际用于道路建设和改造,有权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要求补偿。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依照正当程序原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应当将决定的事、理由和依据告知对方,在听取对方的陈述和辩护并作出行政决定后,将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正当程序原则的质是,在作出任何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方的意见。 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相对人参与程序的权利,并通过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使行政机关更全面地掌握案件事,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保证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法律规定和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相对人才能有针对性地陈述和辩护,发表宝贵意见,确保他们真正参与执法过程,而不是流于形式。 本案中,太原市行政机关自始至终没有向宋先生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定,也没有告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任何事、理由和依据,更没有听取宋先生的陈述和申辩,取而代之的是仅仅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收地专栏以通告的形式公示了收回宋先生土地。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