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征收过程中,会出现强拆的情形,我们需要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来弥补企业的损失,根据《赔偿法》第十六条第(八)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今天由小编参考比较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比较高法行赔申947号《行政赔偿 裁定书》为大家讲解一下,“直接损失”都包括哪些什么不属于直接损失在某种程度上,房屋拆迁律师在线咨询征收的发展已超越了很多的同行业务,但其从未停止脚步一直砥砺前行著。 企业因强拆申请行政赔偿可以获得赔偿的直接损失主要有企业所有的房屋损失、屋内动产损失以及停产停业损失。 1企业所有的房屋损失,一般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确定不了市场价格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屋内动产损失主要是指企业的办公设施、机器设备、装饰装修等物品,企业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过程中,应该举证证明这些损失的存在,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如果行政机关施了强拆,导致企业法举证,该举证责任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3征收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系因征收行为或侵权行为而给被征收人或受害人合法开展的经营活动造成临时性障碍而产生,本质上是一种过渡性费用损失。所以停产停业损失属于《赔偿法》第十六条第(八)规定的“直接损失”。企业在申请这部分赔偿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强拆前企业正在继续生产经营,并提供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等证据证明损失的多少。 企业被强拆的行政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直接损失”,根据《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强拆侵犯的是财产权益,所以企业被强拆的行政赔偿诉讼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企业被强拆的行政赔偿关于“直接损失”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你懂了吗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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