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访谈【强拆】强制拆迁,官员可能构成4种罪 

2024-05-17 21:2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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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这样的事件在践中常有发生,有的甚至让老百姓家破人亡。尽管通过法律制止这种现象,但是还是屡禁不止。由于征地拆迁是一项行政活动,参与其中的工作人员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责,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其因为严重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征收方要注意,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罪:数据显示,老宅基地政府收回补偿标准的发展潜力不可小觑,也是其存在的必然性。







1、因为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是玩忽职守造成恶性强拆事件的发生,可能构成渎职罪。







这是指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397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官员直接进入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可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这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故拒不退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因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受到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因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尤其徒刑。







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罚对犯罪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还体现在附随于刑罚而存在的前科效应。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刑事前科会对犯罪人产生多方面的法律后果,从而对前科公民复归社会后的日常生活带来持续性的不利影响。 以后不再从从事与公职有关的职业,子女报考,择业也会有影响。所以作为拆迁人员,守住法律的底线,做好分内之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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