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证房屋】“证”不是随意拆除的借口,征拆过程中,违建强拆要全部叫停 

2024-05-16 21:1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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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中,征收方为了加工作进度或是不想依法全额补偿,很可能动用“以拆违促拆迁”这种行政目的不当的手段,以房屋证等理由把房屋认定成违建。有的被征收人自己也不明白,怎么住的好好的房屋,说违建就违建了,还要遭强拆,还拿不到补偿其,对于证房屋不应该粗暴地简单地“一刀切”。“证”不是随意拆除的借口,征拆过程中,违建强拆要全部叫停。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城中村改造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一、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







《物权法》第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







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22年1月1日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







对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需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否有特殊的历史与制度因素,而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比较高法在裁判中也明确表示:不能简单将证房屋一律认定为建筑,进而不予征收补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并作出处理。







在司法践中,不能简单将证房屋一律认定为建筑,不予征收补偿;拆除因历史形成的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证房屋即为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证房屋属于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二、是违建不等于要遭拆除,更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强拆







按照法律规定,遵行合法的强拆法律程序比较少也要花上六个月多的时间。但拆迁方并不想承担这段时间内的损失,于是非法强拆就出现了。但法律严格规定了违建的处理方式与程序,是违建不等于要遭拆除,更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强拆。即使是没有经过审批或者证的房屋,拆除也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合法强拆法律程序:







立案查处建筑→调查程序→决定程序→送达处罚判定书→执行强拆。







1、立案查处建筑







执法部门对于疑似违建房屋进行立案。城市里的违建由规划局或者规划会管理;或由得到省级的授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管;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则由乡、镇人民来主理。







2、调查程序







由两个以上的调查人员去询问以及签署笔录。笔录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笔录。







3、决定程序







被处罚人有知情、陈述、申辩权。《处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颁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缴纳巨额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提醒当事人有权利去要求举行听证;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且当事人不用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判定书的送达







处罚判定书的送达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有2个月的时间去复议和6个月的时间去诉讼。但如果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那么对于你的处罚即使是错的也有可能变成是对的。







5、执行强拆







只有在处罚判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建筑。处罚判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你在六个月内既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既提起行政复议,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多次审讯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















有些房屋因为历史原因或当时制度原因存在的行为,这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在当事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遵循法定的组织施程序,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建筑并强制拆除,这是行政目的不当的,也是于百姓利益不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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