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拆迁注意两个法律界限 

2024-05-15 22:0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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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建设的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目前建设的认定依据主要是《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规划条例》,而这两个规范是分别于1990年4月1日和1992年10月1日才开始施的,在这之前北京市缺乏规范、统一的建设规划报批程序。根据法律不对于现在的市场行情来看,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一览表有著极具优势的发展前景和极其优越的生态环境。

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这两个规范一般不能作为认定1990年4月1日以前未经过规划审批的建筑是否合法的依据。而目前北京市的“建筑”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在20世纪70、80年代建设的,对于这些没有完备法律手续的建筑,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如果当时建设时得

到了部门(尽管当时明确的审批部门)的认可,即使没有完备的手续,也由于公众对部门的信赖而不宜直接认定为建筑,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其合法化。即使由于市容市貌的原因需要将其拆除,也只能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的有关规定进行,而不能简单

地走拆违之路。

二是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切不可盲目重结果轻程序、重目标轻方法。尽管我国目前尚缺乏完整、统一的强制执行程序,但由于拆除建设涉及当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因而要求拆违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一般正当程序,比如执法机关必须事前告诫,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获得拆除建设的文本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另外,从行政合理性和行政行为目的本身来看,拆除建设还必须遵循对相对人造成较小损失原则。执法机关在多种手段可以采用的情况下,要进行多方权衡,尽量选择给当事人

带来较小损害的手段,使得行政目的和行政手段之间相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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