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系专有词,不可做扩大解释】通过北京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的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其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和强有力的号召力。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紧急状态”这一概念出现在《宪法》之中。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了解我国《宪法》修改历史的朋友都知道,“紧急状态”这一概念是取代了此前适用多年的“戒严”而出现的。 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公民个人的权利将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严格限制,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利都可能暂时性地受到影响。 但论如何,笔者认为当下的疫情防控形势虽然复杂、严峻,各地均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但尚未出现宣布任何一个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 鉴于“紧急状态”对公民权利的严重影响和其决定、宣布主体的《宪法》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对这一概念在适用中不得随意进行扩大解释。“紧急的状态”绝不等同于“紧急状态”。 近日被在各地频繁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根据前述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在执法过程中对该条款的适用并不严谨、准确,系在一定程度上对“在紧急状态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的扩大解释。 事上,就治安管理处罚领域而言,完全可以通过对其他条款的适用来对目前出现的一些行为予以处罚、惩戒。 依法防控,比较大限度地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当前及今后的抗疫阻击战、总体战中必须被提上日程的重要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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