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湖北的朋友必看 

2024-04-29 11:3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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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城镇化进程步伐的加,农村的土地房屋拆迁的事件越来越多对百姓来说比较关心的莫过于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了,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也是大手笔地调整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完善了拆迁补偿的条例,明确了征收补偿标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关于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于是律师拆迁也得到了很多的关注,也想加入到这个行列当中。



一、湖北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所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的补偿费,为了该耕地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的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的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了该耕地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所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比较高不可以超过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武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仅有住房,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的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或者是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制定。

3、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期进行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公有的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单位住宅房屋也可以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要由区人民制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到的有关于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在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当中,只要是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被征收人应该要果断的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其补偿标准因为各地的政策不同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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