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拆迁律师:征地拆迁项目中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2024-04-27 13:0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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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从拆迁房屋纠纷律师事务所的参考价值来看,也能给其他行业带来很多的启发。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裁决。

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一定要征收方际的拆了我们的房子,或者对我们的房屋进行了断水断电等类似严重的行为发生后,我们才有维权的权利。在收到或者看到一些文件时,我们依然有复议或者诉讼的资格。

我们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并不是一定要征收方对我们做了什么事情才算具体的行政行为,针对我们个人所发的一些文件,其也是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可以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的。

当然,确会存在太早维权没有证据的情况,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手上收到的文件,看看是否符合复议诉讼的条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及时复议诉讼,千万不要因为害怕证据不足而比较终失去了维权的机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比较特殊,举证责任不在原告,而主要在被告行政机关。因此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不是由我们去证明征收方的行为多么,而是由征收方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的。

当我们收到征收方的文件时,征收方是否,通过这份文件我们都能一目了然,只要征收方确存在行为,他也没有办法去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在明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忽视征收方平常发布的文件,但凡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定要及时的起诉。法律是赋予了我们维权的权利,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拆迁维权律师也不是万能的,一旦错过维权期限,再强的律师也力回天。所以在合适的维权节点,要抓紧时间主动出击,早日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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