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注意到,这份最新《通知》所废止的是省政府于2014年发布的原《通知》。即在间隔5年后湖北省重新修订公布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通过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的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其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和强有力的号召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由被媒体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的杨在明律师创立。在明所是一家专注行政法业务的专业精品律所,尤其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由在明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超2万件,服务客户百万余人,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 那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究竟应当多久调整一次呢?法律法规及各种规范性文件对此问题有着怎样的规定呢?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2005年)中规定,征地区片价应设定对应的基准时点,一般3~5年更新一次。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中则规定,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且《通知》中进一步指出,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而2019年8月26日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则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进行调整,也应当如期重新公布。 然而实践中这一直接关乎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权益的标准修改、调整起来却并不容易。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毛胜利在其实务研究文章中就提到,就甘肃省而言,现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调整过两次,一次是2009年,一次是2017年,未能及时进行调整是造成当前征拆矛盾突出的原因之一。 若被征地农民对上述征地补偿标准不满,又能否寻求法律救济呢?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在实践中尚存在模糊、矛盾之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据此,“协调→裁决”是解决补偿标准争议的法定救济渠道,即被征地农民必须先申请协调,再向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对省级政府作出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也指出,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针对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问题目前仍是一个实务难题,其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救济问题交织在一起,能否不经协调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也存在疑问。但广大农民朋友若对在拟申请征收土地期间公布的补偿标准不满,完全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等主张权利的做法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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