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步,土地征收的范围也逐步变广,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自然而然也出现了诸多乱象,不同程度的侵害着我国各地农民朋友的际利益,损害民生建设。广大被征收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更有必要了解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到底是哪些“乱象”损害了自己的补偿利益。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员名单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着深远的意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由被媒体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的杨在明律师创立。在明所是一家专注行政法业务的专业精品律所,尤其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由在明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超2万件,服务客户百万余人,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 一、征收储备土地 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储备土地,它是指各级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各种用途提供的建设用地。 我国法律规定,储备的土地要经过招拍挂等程序,以达到增加各地财政收入的目的。所以,不能随意被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如果被征收后人了解到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作为储备用地闲置了的话,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是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 二、征收主体不明确 在我国很多农村,经常遇到村委会,或是村委组织的征收行为,但际上征收土地的主体,被征收人却并不了解。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发生矛盾,被征收人发现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村委会等就会以自己不是担责主体推脱责任。那么在这个时候,遭受损失的被征收人甚至都不知道该找谁来赔偿自己的损失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归根究底还在于土地征收主体的错误导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组织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由组织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组织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长时间基本农田; (二)长时间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首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的介绍,大家应该认清一个重点,进行土地征收的主体,至少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才是合法的。而村委会、乡等组织等是没有权力进行土地的征收的。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以此土地征收没有的征地批文,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以租代征 这种情况相信有很多农民朋友都遇到过:在本地区要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就会有相关人员告知,为了社会建设,修建公共设施,高校发展农业等理由,需要租用农民的土地。或者会突然知道某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租赁土地;或者基层直接租赁农民的集体土地的现象。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对征收拆迁方来说是非常划算的事。但是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来说,会导致农民的耕地或用地减少,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收入。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可以利用这种方法大幅度降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成本。 在《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2〕31号第六款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通过该规定,大家可以很清晰的看出,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于不合法的批地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通过这种“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也是非法征地的行为,被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22]166号文规定: 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用地行为。 通过以上各种法律法规的介绍,希望帮助广大被征收人认清这样的概念: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给予足额补偿,绝对不允许以租代征的占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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