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是如果存在下面7种情形,将可能会导致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则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协议效,并争取重新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机会。从2023年高速公路拆房补偿标准的发展前景来看,未来会一直带来积极的影响。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首,征收主体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权力,压根权组织施征收拆迁。譬如街道办、村委会等施的所谓“征收行为”。践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多种多样,但若征收项目主体本身的资格有问题,那么协议也自然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效力。 第二,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内。例如,许多地方的征收部门在未获取相应的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或者有征地批文,但是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多加注意这些情况。经申请公开勘测定界图等征地信息,发现自己的房屋、土地确不在征地获批范围内,此时的补偿协议是不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第,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的真意思表示,违反诚信用原则。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署补偿协议。践中,这类逼着被征收人签字,不签就长期滞留在被征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饭、休息,甚至动辄对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胁、殴打等“逼签”情形并不鲜见。此时则需要被征收人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报警争取解除人身限制。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合同效或者将其撤销。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对此不予以认可。例如,在房屋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效的。 第五,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举证都比较困难,这样就处于被动的、不利的地位。空白协议是一定不可以签的,否则将可能直接导致维权的终结。但若协议给予的补偿安置明显过低,被征收人仍有权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征收方以需要签字盖章或上级部门审批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取走后擅自进行修改。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协议。但是,在法院认定之前,征收方可以凭借此协议启动之后的程序,如要求被征收人空房屋、交房进而将房屋拆除,这对被征收人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中,尽量要求双方当场签字盖章,并将签字盖章的协议原件妥善留存。签约后手上没有协议是一种极为被动的情形,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未必能将所签的协议“调出”。在签订多份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消失不见”的往往是所涉补偿数额比较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那一份,这是需要被征收人予以高度警惕的。 第七,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或者估价不合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示;在旧城区改造类项目下,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市县级人民没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市、县级人民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没有经过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并未向被征收人公布等等。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遇到以上情况导致拆迁补偿协议存在情形,被征收人还是可以反悔的。涉及补偿协议究竟是撤销还是确认效更有利这一问题,建议比较好还是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但需要强调的是,盲目的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会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提醒被征收人在和征收方签署合同时,一定要反复确认协议中的主体、补偿标准、异地安置房屋位置或回迁房交付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尽量避免在协议签订这比较后一步出现问题。与其出了问题再想怎么反悔,不如将问题扼杀在萌芽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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