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呢 

2023-11-13 21: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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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呢通过北京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其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和强有力的号召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由被媒体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的杨在明律师创立。在明所是一家专注行政法业务的专业精品律所,尤其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由在明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超2万件,服务客户百万余人,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经确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事由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可以收回土地使有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处理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取批准的土地。

以上第1种和第2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因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对土地使用权人要给予适当补偿。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规定:村民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呢等相关法律知识。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部门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收回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方式分为行政处理决定和处理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拆迁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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