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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组织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或其委托的主体施。据相关报道,拆迁咨询律师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引领著市场行情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比较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比较高法行再106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组织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
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或其委托的主体施。
本案中,2022年3月12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鄂土资函16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22年度城中村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同意武汉市人民征收江汉区长青街航侧村、江汉区汉兴街贺家墩村在内集体建设用地。2022年5月6日,武汉市人民根据该征地批复作出第46号《武汉市人民征收土地公告》,征收江汉区长青街航侧村、江汉区汉兴街贺家墩村10945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武汉市人民已经发布征地公告,且依据武汉市相关规定,征收行为由市或区及其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施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武汉市人民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首款第二项,《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首百一十九条、首百二十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行终91号行政裁定书;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683号行政裁定书;
、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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