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访谈【证房屋】你没看错,这四类证房屋也有补偿!
导读:在我国农村,存在着大量的证房屋,这种房屋在面临拆迁时,往往被征收方认定成违建,征收方以“证=违建=补偿”为由威逼被拆迁人签字拆房,进而顺利地完成拆迁工作。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你要坚决地对拆迁方说“不”!谁说证房就没有补偿本文,小编将为您总结以下几种证但依然可以要求补偿的情形:众所周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的出现值得很多人的关注,激起了整个市场的波澜。
一、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前建造的农村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审议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可以说,在87年之前建造房屋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村民有权申请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还有许多祖传的“百年老房”,建造时新还没成立,怎么可能是违建!
二、2022年之前建造的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
2022年《城乡规划法》正式施,明确规定了建造房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年作为一个重要时间点,在此之前,建造的房屋只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就不能轻易地以证为借口少补或不予补偿。因此,老百姓要记清自己房子的建成年份,避免上当受。
、通过招商引资兴建的房屋
改革开放后,大多地方为了促进本辖区经济发展,进行大规模招商引资,并制定很多惠补助政策,简化甚至倒置建设审批程序,允许先建设厂房、房屋再补办相关手续。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在补办手续的时候,由于所占土地存在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甚至只是基于时间长、办理手续繁琐的原因而使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导致许多企业法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房屋一旦涉及拆迁,征收方为了加进度、降低拆迁成本从而认定违建,这是典型的“过河拆桥”、“卸磨杀驴”行为。遇到这种情况,要坚决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的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
首先明确“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概念,是一种在社会发展中约定俗成的称谓,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产权证不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发的,而是由乡、镇颁发,并不能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这就导致小产权房在拆迁时,拆迁方往往以“买卖合同效”、“产权证法律不承认”为理由拒绝提供房屋价值的补偿,这种对小产权房“一刀切”的做法是错误的。小产权房的买卖如果发生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那么法律是认定合同有效的,你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理应享受拆迁安置补偿。
比较后,小编提醒大家,导致房屋证的原因有很多,不能“一刀切”地认为证就等于补偿,只看结果不问缘由的拆迁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严重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当有人说你的房子是证时,不要先入为主、不要自乱阵脚,要保持清醒、保持理性,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保障您利益的比较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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