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11-15 17:52:08

关于【征地补偿】农村那些人享有征地补偿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我们注意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本界定为是否可以享有征地补偿。据相关报道,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引领著市场行情的变化。















哪些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有户口;







2、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土地有生活来源;







3、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有固定的生活生产联系;







4、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哪些人享有征地补偿纠纷







1、外嫁女(上门女婿)







大多数因征地拆迁引起的纠纷为外嫁女(上门女婿)而引起的纠纷,很多村集体会认定外嫁女或上门女婿不享有征地拆迁补偿,但外嫁女因在原村户口并未迁走,也就表示在原村还有土地权益,自然外嫁女只要户口并未迁出原村就还可以享受其征地补偿。







2、在校大学生







一般在校大学生户口迁入学校,但是经济来源还需要其父母帮助,自然离不开原村集体组织,所以,在校大学生还是可以享有征地补偿。







3、离婚或丧偶的妇女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军人







在其服兵役期间,不能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其复员后,如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说明这些人仍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5、超生子女







大多超生子女都会在经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后将其户口落于村集体!此时这些超生子女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虽然没有经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却存在着争议,但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超生子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应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应当予以保护。







6、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虽然被法律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户口还在本村,自然服刑人员还可以享受其征地补偿。







7、独生子女







许多省份规定,在审批宅基地或村级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法院一般也持支持态度。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案件下发了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要求多分一人份额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对独生子女家庭起诉请求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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