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补偿协议】防范拆迁协议陷阱,提醒被拆迁人签字时把握这四点
征地拆迁过程中,大部分老百姓都有这样一种想法:“征收我们的土地房屋是一件好事,和我们签协议的都是的工作人员,他们怎么会欺我们呢”,所以很多被征收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并没有考虑太多,即使他们知道签下字后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权利,还是选择了直接签字。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著深远的意义。
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让被征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本身是一件好事。可是践中并没有这么简单,有时候为了商业开发,或是其他目的,征收方也会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征收,而给我们的补偿协议可能充满风险,让人不得不防。
根据律师多年的拆迁办案经验,补偿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安置途径、违约责任等很多方面,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阅所签的补偿协议对下列条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
很多地方并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工作,造成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已经拆除,但是还没有达成拆迁协议。这种情况下,对于农村没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件的被拆迁户来说,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很难得到证。
因此,拆迁协议中要载明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面积、年限以及附属设施等。避免证房屋被拆后法证房屋际情况而造成的拆迁纠纷。
2、补偿内容、补偿方式及支付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此时我们在签订协议时就需要重点关注,如果你选择的是货币补偿,拿现金走人,那么关于货币补偿的金额要明确,支付期限必须载明,很多时候由于拆迁协议上并没有明确何时支付补偿款,征收方一拖再拖,吃亏的也只能是被征收人。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那么协议上必须载明: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地点在哪,面积是多大,比较好能够具体到几号楼几单元几零几室,以防生变。
还有就是选择产权调换一般情况下会有出入,你120平米的房子可能会让你选100平或130平的安置房,比较终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是多少,怎么支付以及支付期限,都要在协议上载明。
3、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经征收双方协商后在协议中载明
这些费用虽然在补偿款中不占“大头”,但总的计算下来也有不少钱,尤其是对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其停产停业损失费用也有不少,所以在签协议之前就要与征收方对这些损失、补助等费用协商一致,然后将金额、过渡方式以及期限等在协议中列明。
4、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经常会收到这样的咨询:“房子被拆了很久了,可是补偿款还没打给我们”,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问当初签协议时有没有约定什么时间给钱,如果超期有什么后果。其关于协议的履行期限一般都会约定好,但关于违约责任却很多体现。
对于这样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征收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属于违约行为,我们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将补偿款与利息一并要回。
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一旦出现拆迁人违约的情况,可按照约定及时进行救济,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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