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拆行为的可诉性】比较高法判例:强制搬迁行为是否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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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针对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的强行搬离财物行为是后续强制拆除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系行政过程性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比较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比较高法行申6058号
再审申请人邹志询、李佩东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人民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行终142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智明、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阎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邹志询、李佩东申请再审称: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搬离邹志询、李佩东财物的行为属于单独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单独审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山东省济南市人民强行搬走邹志询、李佩东财物的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首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山东省济南市人民强行搬走涉案财物的行为是后续强制拆除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系行政过程性行为。此外,邹志询、李佩东已对案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又对该搬离财物的行为单独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邹志询、李佩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首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邹志询、李佩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智明
审判员耿宝建
审判员阎 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员 卫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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