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11-14 11:51:57

盘点【行政诉讼】谁说民不能告官律师:看看比较高院是怎么说的


在行政诉讼务中,过去一直都存在一个“难题”。虽然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提起了诉讼,但是却“摸不着”能说得上话的负责人。换句话说,有时候行政机关负责人本人不会直接出庭应诉,而是委托下手工作人员或者代理律师出庭。对于现在的市场行情来看,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一览表有著极具优势的发展前景和极其优越的生态环境。







围绕这个核心问题,比较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应诉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这部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对咱们被拆迁人朋友来说有哪些好处呢







征地拆迁诉讼不会再“摸不到”负责人了







行政机关负责人本人可出庭可不出庭的结果就是,很多被征收人抱着解决问题的诉求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可是在法庭上却见不到对方的负责人。出庭的人要么就是没有足够的处理权限,法直接有效地与被拆迁人一方沟通解决问题;要么就是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够了解,交流不够顺畅,也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这样一来就在有形形中增加了被拆迁人的维权难度,谓地拉长了“战线”。维权进展缓慢,从心理上也给被拆迁人增加了更多的压力。







《应诉规定》明确提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这话说的就很直白:找个人替知道情况、说得上话的人出庭不行,负责人本人得直接面对当事人。这样一来如果咱们被征收人想向征收机关传递什么样的诉求、希望得到对方的哪些答复,就比之前要少绕几个弯子了。















哪些案子谁负责要清清楚楚,谁管事就向谁说话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谁,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看,这个概念相对比较模糊。不知道大家会不会有这样的感觉,觉得征收过程中参与征收工作的人在一定程度上都算是负责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征地拆迁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虽有出庭应诉,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是主要负责人,或者说咱们俗话说的“一把手”。







《应诉规定》明确解释了《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究竟是哪些人:







“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结合咱们上文中讲到的内容大家可以比较清楚地知道:以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咱们可以直接与征收方能管事的负责人对话了,行政机关不能再仅委托代理律师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从中间“传话”了。这样咱们的诉讼效率有望大大增加,对被征收人朋友来说是件好事。















负责人出庭必须发表质性意见,正面高效解决问题







对被征收人和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来说,此次《应诉规定》中还提到了对咱们非常重要的一点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但要出庭,而且要发声。换句话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是搞“形式主义”,而是要真正解决问题。







《应诉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这样简单的一句话背后,其说明了很多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果要就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一则他必须对案情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二则他必须有处理争议的相应职权,则他必须在诉讼过程中真正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







对被征收人和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相对人来说,能够直接、高效地和具有处理权限的负责人对话,对解决争议疑是非常有益的。















比较后小编想提示各位被征收人朋友,行政诉讼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比较常用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适时有针对性地提起诉讼,不单是为了通过诉讼的强制力督促征收方回到依法征收的轨道上来,际上也是一个能与征收方建立沟通桥梁的良好机会。







《应诉规定》进一步推进了行政诉讼领域法治建设进步,咱们更应该鼓舞起来,巧借“民告官”的机会直接“见官”。这样也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法直接和“话事人”沟通,双方法真正了解彼此的意见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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